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校园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技函〔2019〕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人员及外单位临时来校人员。
第三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原则,学校所有实验室实行准入管理,所有拟进入实验室人员均须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校级安全教育是师生接受教育的必备环节,重点开展安全意识培养和通识教育;二级学院安全教育是师生接受教育的重要环节,重点开展针对学科特点的专业化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师生接受教育的核心环节,重点开展安全操作规范和技能教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的制定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组织实施各类校级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设与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平台等载体;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全面落实准入制;指导监督二级学院、实验室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结合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本学院专业化、多样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考试,落实实验人员准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存档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参加二级学院或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与准入考试,禁止未通过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对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项目与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省、市涉及高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标准;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通常分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机械安全、辐射安全和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等方面;
(四)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
(五)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及使用人员还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要求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使用实验动物的人员还须按《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要求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的实验人员还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要求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章 考核及准入
第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校级通识类实验室安全考试,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实验室组织开展针对实验项目及内容的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 未通过学校、二级学院安全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严禁未通过考试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否则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因存在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被取消准入资格者,须再次参加相应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重新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