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危险化学品名录详见国家有关部门公告。
第三条 全校范围内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危险废物处置等做好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并接受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实验人员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实验室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建立健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校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准入制;指导监督二级学院、实验室开展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实施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问题处理、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传达和落实学校及上级部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定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压紧压实管理责任;
(三)建立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四)组织开展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第八条 实验室须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严格落实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并定期更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规范化管理;
(三)督促、指导实验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值日值班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实验人员对所在实验室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等活动,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
(二)遵守实验室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熟知实验室各类危险源,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MSDS),掌握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实验全程在岗值守,并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个体防护,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四)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汇报,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十条 制定科学的实验方案,合理控制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按需购买。学期初申请人提出购买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从具备合格资质企业采购,并办理相应入库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管控化学品采购按学校和属地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等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严禁从网上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未经审批私自采购或从外单位接收管控化学品,严禁将以学校名义购买的管控化学品私自带到校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区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七条 严格遵照“最小化原则”控制化学品总量。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量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严格分类、分区域存放。固体液体存放于同一柜体内时遵循固液分开、固上液下的原则,挥发性不同的化学品存放时遵循上强下弱的原则,同时尽可能遵守上轻下重的原则。化学品严格按照配伍禁忌规范分类整理放置,强酸与强碱、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相互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的不得混放。
第十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柜(含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手套箱、干燥柜等)进行逐一编号,对每一层进行分区编号,并对柜子、每层和分区进行明确标识。危险化学品柜门上张贴规范的《危险化学品清单》,清单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配备专用储存柜和视频监控,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建立动态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用途、使用量和结余量,每月盘库一次,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管控化学品使用完毕及时放回专用存储柜内,不得随意摆放在其他地方。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三条 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要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浓度、使用人、日期等。若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MSDS);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在岗值守,严禁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从事饮食、过夜、娱乐等其他与实验无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开展过夜实验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须在通风橱(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内操作。实验时通风橱玻璃视窗开至离台面 10~15 厘米,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通风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二十九条 若危险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学院负责人。二级学院同时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条 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原则,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减少对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二级学院对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应按照废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含重金属的无机废物和剧毒物品应单独包装、单独存放、单独处置,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包装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内容完整的危险废物标签,以符合环保部门和处置公司的包装要求。严禁将危险化学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化学废液、废渣等倒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废物(包括受污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二级学院要建立相对阴凉、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暂存处,存放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常温下易燃、易爆及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存放前必需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不能预处理的要单独存放;液体废物包装容器之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
第三十三条 暂存处不得堆放其它杂物,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处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醒目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标记标识等。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负责与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的沟通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及危废处置公司做好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清运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人员要对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建立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收集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并履行严格的台账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二级学院要定期按要求将本学院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信息汇总后报送给学校指定危废管理人员,由危废管理人员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处置(4次/年)。
第三十七条 定期盘点、清理过期试剂,确保无累积现象。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危险化学品(有效期一般为 3~5 年)可视为过期试剂,学校将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30分钟内向学校报告。可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吸取教训。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宿迁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宿院〔201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