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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审核:_ [发表时间]:2024-12-2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我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各级各类教学类实验室、科研类实验室、其他实验室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宿迁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建立实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实验室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依托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和维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

)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设置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二级学院承担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学校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负责做好本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和警示教育,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实验室承担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具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共同制定实验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应急预案

(三)做好重要危险源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二级学院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二级学院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学院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

第十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 学校、二级学院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十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十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危化品、危废集中定点存放。

第二十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级学院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二级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七章 奖惩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

二十七 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八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九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宿院〔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