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务处小额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及廉洁高效,依据《宿迁学院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教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的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按照《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属于学校规定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小组集中采购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教务处所有小额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成立采购小组,教务处处长担任采购小组组长,副处长任采购小组副组长。教务处综合科及其他科室科长为采购小组成员。单次采购由原则上至少由2人组成,采购小组组长或副组长1人,采购小组成员1人,特殊情况采购小组组长可临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开进行采购。
第六条 部门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管理;
(三)组织验收工作;
(四)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七条 小额采购的方式可以有:
(一)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二)询价;
(三)现场采购;
(四)其它不违反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渠道原则上首选京东、天猫等通过政府或学校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商平台采购的货物可以不签订纸质合同。
非电商平台的采购渠道首选本地供应商。非电商平台的工程类项目及单价或总额达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重点体现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相关条款。特殊项目不便签订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相关说明,经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通过电商平台采购的所有货物及其它渠道采购金额1000元以下的,采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采购参加人先行垫付,待报销后由财务处转账返还。非电商平台采购金额达1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提前垫付,采购费用应在报销后由财务处转账支付。
第九条 需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教务处处长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并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全面负责;合同签订前务必要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核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签章及公章的真伪性;及时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参加仲裁、诉讼活动;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保管与采购、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小额采购项目合同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用印审批表及采购过程书面记录(书面记录由处长及所有采购参加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合同一般一式四份,教务处与供应商各执一份,报账时一份作为报销附件,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达到验收起点金额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对小额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及固定资产登记等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尽快办理账务报销手续,报销程序严格遵照《宿迁学院财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电商平台采购的货物,应打印采购订单、沟通记录以及支付凭证等有效相关采购过程资料作为报销附件。所有采购行为中,鼓励将采购的有形实物拍照并作为采购行为资料报销附件。
本着“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工作小组组长、项目支出预算所属条块分管处长以及采购参加人均应在报销凭证相关表项中签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采购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年7月18日